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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祺,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左强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龚甜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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