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祺,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左强
二0一0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龚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