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XX。
委托代理人段X(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XX。
委托代理人邹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柏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柏XX。
上诉人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XX。
上诉人段XX因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上诉人申XX自愿给付上诉人段XX医疗费、护某、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费用110,000元(已付款项在外)。此款于2012年4月10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每逾期一天处滞纳金100元。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就此案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被上诉人柏XX、柏XX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4,00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共计6,000元,由上诉人段XX负担。
五、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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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