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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上诉人高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彩虹

代理审判员牛锐

代理审判员齐进飞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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