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上诉人高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彩虹
代理审判员牛锐
代理审判员齐进飞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