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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乙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乙,男。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廷刚独任审判,于2012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庆红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被告人谢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8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谢某乙纠集陈某某、谢某乙某、谢某乙某、“八嘎老”、谢某乙、“阿狗”(均在逃)来到新区资兴大道市政公司旁边黄某的发廊里,以其于2011年10月19日晚在她开的发廊里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处罚为由,要黄某赔偿5000元的损失费,黄某立即打电话将其丈夫谭某某喊来,谭某某到店子后嫌赔的钱太多了,就不肯,谢某乙就与谭某某发生了争吵,之后谢某乙、陈某某、谢某乙某、“八嘎老”就对谭某某拳打脚踢,将谭某某打倒在地,致使谭某某面部额头受伤,随后谢某乙等人便逃离了现场。经司法鉴定,谭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乙与被害人谭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谢某乙共赔偿了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谢某乙的供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谭某某明、许某平英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司法鉴定书,病历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谅某、领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乙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确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乙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乙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乙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谢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九十三条第某款(一)项、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唐廷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庆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某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某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某某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某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某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某十二条对于某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某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某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某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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