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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王某甲与被告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北塔区法院

原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程鹏,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X区X路果的食品公司门口。

法定代表人贺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顾问,住(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某、王某甲与被告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王某甲诉称:二原告向被告购买房屋一套,按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07年10月30日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但被告的实际交房时间为2008年10月7日;被告应于某房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为原告方办好产权证,但因被告的原因,本案商品房的产权证至今未办好。故此,请求法院判决:一、被告为二原告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1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12日18时前将所有权人为原告姚某、王某甲的本案合同房屋的所有权证交付给原告姚某和王某甲;

二、原应由原告姚某、王某甲承担的部分办证费用518元,以及该房屋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物业管理费,均由被告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被告邵阳市特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免除原告姚某、王某甲共同所欠其购房款227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姚某、王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夯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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