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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上诉人彭XX与原某被上诉人邝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再终字第X号

原某上诉人彭XX。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

原某被上诉人邝XX。

委托代理人吕某。

原某上诉人彭XX与原某被上诉人邝XX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某O一O年七月十九日作出(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彭XX不服,向某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某O一O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于某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1)永中法立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朱海平担任审判长,审判监督庭庭长郑江云、副庭长曾辉依法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谢某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上诉人彭XX及委托代理人李某、向某某,原某被上诉人邝XX的委托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某被上诉人邝XX补偿原某上诉人彭XX各项损失伍仟元整(¥5,000.00),由法院转交原某上诉人彭XX。

二、原某上诉人彭XX不得就该案进行任何形式的申诉、上访。

三、原某、二审案件受理费,谁交纳由谁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海平

审判员郑江云

审判员曾辉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谢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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