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女,26岁,汉族,住(略)。
原告饶某某诉被告韩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某某、被告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饶某某诉称,2009年6月25日二被告向我借款,当时给我出具了借条,并说什么时候要就什么时候还。后我多次向其催要,被告一直拒还,为维护我的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韩某某口头辩称,欠原告款是事实,但是我因做生意亏了,现在没钱偿还给原告。
被告李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5日被告韩某某、李某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双方约定了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显示“今欠到现金拾万元正利息壹份伍厘正韩某某李某2009.4.25日”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且有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在卷予以印证。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10万元及利息,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某某、李某欠原告饶某某现金10万元及利息x元(利息按双方约定自借款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韩某某、李某对上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656元,由被告韩某某、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潘爱英
审判员孙召玉
审判员刘纪录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