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克,广东太平洋联合(略)事务所(略)。
被告黑钻航运公司(x)。
被告金港船舶管理公司(x)。
在本院受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黑钻航运公司、被告金港船舶管理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8月16日以无法提供两被告有效送达地址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两被告有效送达地址不详,出于诉讼利益的考虑,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对被告黑钻航运公司和被告金港船舶管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78.8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7,089.41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刚
审判员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潘燕
书记员孙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