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男,195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执行人江永县横开河水电站,住所地江永县X村。
代表人欧某某,该电站事务执行人。
被执行人义某,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执行人杨某甲,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公务员,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执行人杨某乙,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江永县横开河水电站、义某、杨某甲、杨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某依据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1)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祥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何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