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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肖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销案通知书

(2012)永中执字第X号

郑某:

你与肖昆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你签收该判决书后,于2012年3月19日申请本院立案执行。经审查,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昆至今还未签收该判决书,待法院送达肖昆签收生效后你再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决定(2012)永中执字第X号执行案销案。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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