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双牌县锰铁合金厂。
被执行人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姜某甲。
被执行人倪某。
被执行人姜某乙。
被执行人姜某甲。
双牌县锰铁合金厂与姜某甲、姜某乙、倪某、姜某甲等四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均在双牌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08)永中法民二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双牌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双牌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正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