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中执恢字第4-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X区潇湘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甲。
被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陈某乙。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陈某甲、杨某、周某、陈某乙借款纠纷即本院(2011)永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已依法委托永州市政旭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某州市X镇的黄溪河一、二级电站,拍得价款10,750,000元人民币。经执行分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分配标的款4,929,073.75元。现被执行人均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郭宝元
审判员陈某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