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次某,女,X年X月X日生,藏族。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次某诉与被告张某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次某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赵生健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