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女,汉族,34岁。
被告李某,男,汉族,39岁。
原告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金友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被告李某及代理人游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经常对原告产生怀疑的心态,以致造成原、被告感情距离疏远,使原告精神上造成伤害,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诉请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被告辩称,为了孩子,为了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6月28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9日婚生一男孩李XX。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好。近两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但双方无原则性矛盾和冲突。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表示为了孩子和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应给一次和好的机会。今后只要夫妻双方多加沟通和谅解,共同处理好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夫妻感情还是可以改善、合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金友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