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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与王某丙、王某乙、吴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王某乙之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与被告王某丙、王某乙、吴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员刘某振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牛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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