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王某乙之父),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被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与被告王某丙、王某乙、吴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审判员刘某振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牛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