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退休工人,住(略)。
申请人常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某某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常某以被申请人谢某某于2001年8月10日下河游泳失踪,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为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某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X区X街X号2-3,公民身份号码(略),系申请人常某之子。被申请人谢某某于2001年8月10日下河游泳失踪,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已满四年。2011年2月28日,申请人常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谢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3月20日在重庆日报发出寻找谢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谢某某依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谢某某离家出走未归,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常某要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谢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蒋明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