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中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谢某乙。
被执行人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X区潇湘大桥旁。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谢某乙与永州市湘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中法立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郭宝元
审判员陈某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