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