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1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薛X(另案处理)开一面包车到本市X街,翻墙进入正阳花园小区院内,由田某某望风,薛X着手盗窃,先后进入被害人宋XX、杨X、曹XX家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1600元和手机两部,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田某某于2009年11月1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被盗x手机一部和现金1600元,均已发还被害人宋XX、宋XX、杨X、曹XX。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XX、宋XX、杨X、曹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开封市价格认证中心汴价鉴刑字(2009)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12日起至2010年5月11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天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艳姝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