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沛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魏垂书,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诚远眼耳鼻喉专科医院,住所地徐州市X路X号徐肖、徐商公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冯某,院长。
上诉人沛县广播电视台因与被上诉人徐州诚远眼耳鼻喉专科医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玲
代理审判员魏志名
代理审判员刘松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