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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振龙,江苏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1)贾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审判长张蕾

代理审判员黄博

代理审判员刘程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党梦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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