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宝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中住佳展地产(徐州)有限公司。
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宝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徐州宝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和进场费34000元(权建梅农行账户:(略))。如不按期履行,被上诉人徐州宝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按照原审判决执行,并由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上述款项依约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65元,由被上诉人徐州宝达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闽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蕾
代理审判员黄博
代理审判员刘程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党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