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
委托辩护人刘某庚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庚刚的近亲属刘某庚科以及被害人李某己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绪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庚科、李某己平的代理人刘某庚梅,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庚展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998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得知其母亲姜某乙、弟弟刘某庚因琐事被刘某庚刚等人殴打后,即携带菜刀一把欲杀害刘某庚刚。被告人刘某甲在徐州市X村刘某庚梅家找到刘某庚刚后,持刀猛刺刘某庚刚胸腹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人刘某庚梅、姜某乙等人的证言,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物证鉴定书,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检查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作辩解。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故意杀人;2、本案发生在亲属间,被害人有过错;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亲属愿意代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外出打工回家后,得知其母亲姜某乙、弟弟刘某庚与其二叔刘某庚科家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打架,认为其母亲被打,刘某甲从本村杨某强商店强拿尖刀一把,到铜山区X村其堂妹刘某庚梅家先用尖刀将刘某庚梅丈夫李某己平左腿刺伤,后用尖刀对其堂弟刘某庚刚胸腹部连续捅刺数刀,致刘某庚刚心、肝、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丙陈述,昨天(1998年5月18日)下午两点多钟吃过中午饭在家,小孩舅刘某庚刚到其家来玩,过十几分钟其丈母娘赵某珍来了,对刘某庚刚说:“波阵(刘某庚刚),大动(刘某甲)来了,你别回家了,黑了在这儿住一下。”丈母娘说过后,过一会就走了,大约过了有五分钟左右,刘某甲就到其家了,手里拿着一把刀,直冲过来,其站在堂屋门口,看到刘某甲这个样子,就问了一句:“干什么的”,刘某甲没有回答就上前用刀刺其左腿上,其就倒在门口西边的台阶下面,刘某甲刺过其之后,紧接着就往堂屋冲,去找刘某庚刚,其趁这个时候从家里跑了出来。
刘某甲拿刀捅其和刘某庚刚,可能是因为其对象刘某庚梅、刘某庚刚与刘某甲的弟弟刘某庚、他母亲姜某乙打架的事。具体因为什么事打架不清楚。
(2)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证实刘某甲(大动)、刘某庚刚均是其侄子。1998年5月18日下午两点半其在李某己民商店门口玩,刘某庚伍也在,刘某庚从门口过去,到刘某庚伍家去了,过一会刘某甲、刘某庚两人从刘某庚伍家出来,就到李某己民家商店去了,刘某甲进屋后说:“小利(刘某庚伍女婿)你把刀给我。”小利不给他,他硬夺过去的,其就说大动弄什么的,刘某甲就用脚踢其腹部两脚,用刀把其脖子划伤了,划在其颈部偏左的位置,长约5公分,伤口不深,其右腋下被大动踹伤了,皮都擦破了一片。大动接着就骑自行车往东庄去了,刘某庚在后面走着走的,刘某甲把刀别在后腰上的。过会刘某甲又骑着自行车回来,对其说:“小孩(指刘某庚刚)叫我放倒了,我这就捅了你。”说完就拿刀捅其,被刘某庚伍拉住了。他是用商店切菜用的单刃尖刀,大约三十公分长,连木把一起,刀带点弯。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当天下午两点二十左右,其和丈夫李某己平还有老公公李某己亭及小孩李某己佳在家中,其弟弟刘某庚刚也到其家。其走到张书彬门口,见到刘某甲骑个自行车从西边过来,恶狠狠的样子,其就跑回家,喊:“李某己平,赶紧的,大动来了。”李某己平见刘某甲说:“哥,弄什么的。”刘某甲从腰上抽出刀子刺向李某己平,其害怕就跑了。后来其回家才知道李某己平让刘某甲用刀把腿捅伤了,刘某庚刚躺在堂屋门西旁,全身是血,其当时很害怕就喊人抢救,刘某庚刚被送到毛庄医院也没有救过来。后来见到其母亲赵某珍时其母亲说在村X路上碰见了大动,被大动用拳头、手打了一顿,打的也很重。
还证明其弟弟事前和刘某甲的弟弟、母亲打架也就是因为一些家庭小事。
(2)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当天中午其和妻子赵某珍下地里去干活,其妻子在路上说大动回来了,其就让她回家告诉女儿这个情况。后来看见大动回家了。其回到村里听说家里出事了,其儿子刘某庚刚被大动捅伤了,已往毛庄医院了。
还证实是因为刘某庚刚和刘某甲的弟弟刘某庚、刘某甲的母亲姜某乙发生点矛盾打架了,刘某甲打工回来知道后才杀的刘某庚刚。
(3)证人姜某戊证言,证实当天中午其躺在床上,刘某甲回来了,他问其怎么躺在床上,其说没事,他说都知道了,就往外走,当时看刘某甲的脸通红,知道他喝酒啦,他一喝酒就好闹事,其就将刘某庚喊来了,叫刘某庚去看他哥,他们后来都没回来。
还证实这之前和刘某庚刚家发生矛盾,被刘某庚刚家人打了等情况。
(4)证人刘某丁证言,证实1998年5月18日中午其在家睡觉,大动到家问其知道打架的事吗,还说这事不能拉倒,说完转身就走了,其穿衣服跟出去,看见大动正踹他三叔刘某庚举,其拉架让刘某庚举回家了。大动不知从哪弄的车子骑自行车向北去了,十来分钟后他又骑自行车回来了,手里握着把30厘米长的(连着木把)的单刃的弧形的刀,跟切西瓜的刀差不多,看见刘某庚举坐在店边,他说:“我今天非攮死你。”下车就去攮刘某庚举,其又拉住,刘某甲用刀背划了刘某庚举脖子一下,说:“还怕,我都把小孩(刘某庚刚)杀倒了”。刘某庚举就跑了,刘某甲把刀往后腰一别就骑车往北去了,后来刘某甲去哪里了其不知道。
(5)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当天中午其看到刘某甲手里拿着把尖刀到其家来,在堂屋门口戳刘某庚刚,刘某庚刚倒在地上时,刘某甲还戳了几刀等情况。
(6)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1998年5月18日刘某甲杀死了刘某庚刚的事其没亲眼看见,是听别人说的。当时其家开菜店,也有公用电话,当天下午刘某甲打公用电话问刘某庚刚死了吗,其当时听村里人说刘某庚刚死了,就对刘某甲说刘某庚刚死了等情况。
(7)证人杨某证言,证实1998年5月18日下午大约两点多钟,其在自己商店门口,刘某甲步行到商店门口说要称点菜,接着将其卖菜用的尖刀夺走,其和刘某庚想要刀,均被刘某甲持刀威胁。还证实刀是单刃的,有点像月牙形的,刀刃往上翘点,包括刀把在内约有三十公分长等情况
(8)证人苗某证言,证实当天下午三点钟,其骑着自行车途经大队门口时,刘某甲骑着自行车向东去,刘某庚站在井沿前跟其借自行车,借给他后他往东去追刘某甲了,后来刘某庚把车子还给其了。
(9)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实当天下午两点多钟,其骑着自行车准备下地的,到大队井沿跟前,刘某甲从南边过来,跟其借车子骑,骑车往东边去了,后来刘某庚跟苗某领要的自行车追着往东去。过了有二十多分钟,刘某甲骑着车子从东边回来了,其看见他左手拿一把刀,是卖菜那样的单刃的刀,到其跟前说:“我把小孩(刘某庚刚的乳名)给放倒了。”他也没下车子,又往南骑有几百米,其看他要攮刘某庚举,被人拉开了。
(10)证人刘某庚证言,证实1998年的一天中午,其母亲说大哥(刘某甲)喝点酒找二叔去了,让其去看看,其在二叔家屋后的那条路上碰见大哥了,看见他手里拿把刀,就去夺他手里的刀,大哥把其往后推了一下,其也就没敢夺刀,后来其看见刘某甲从刘某庚梅家出来,其也回家了。到了下午几点听邻居说刘某庚刚死了,后来其就没见到大哥刘某甲。
(11)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昨天(1998年5月18日)中午吃过饭其和对象刘某庚科一起下地干活,半路上刘某庚科让其回家通知刘某庚刚躲一下,怕刘某甲中午喝酒闹事。其回家没见到刘某庚刚,就到他姐刘某庚梅家去,劝刘某庚刚还有他姐姐去躲一下,之后就扛锄头下地去了,在路上刘某甲骑着好像黑色的摩托车到其身边停下车,两个脚撑在地上,开始骂其,然后用右脚踹在其腰上一下,之后其就昏过去了,后来事情不知道了。
3.鉴定结论。铜山县公安局铜公法(98)第X号鉴定书认为,刘某庚刚系被他人持刃宽在4厘米左右,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锐器捅、刺,伤及心、肺、肝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1)辨认笔录(附照片)
2011年8月8日证人李某己从12张照片中辨认出X号(刘某甲)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刘某甲;
2011年8月8日证人李某己辨认出X号(刘某甲)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其本村村民刘某甲;
2011年8月8日证人刘某庚梅辨认出X号(刘某甲)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刘某甲;
2011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对当时的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并对当时拿刀的地点(李某己-李某己侠的菜店)进行了指认。
(2)现场勘验记录
证实小赵某村X号刘某庚梅家院门为双扇铁门,朝南开,院内东西各有两间房子,北有三间堂屋。堂屋里南侧地上有抓钩一把及血迹两处,东扇门后有三根木棍靠立,一根木棍倒地。
5、其他相关证据
(1)病历资料,证实刘某庚举在1998年5月18日颈部、右侧腋部皮肤擦伤,颈部见一条索状刀尖划痕,长6厘米,宽0.05厘米。
(2)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8月2日12时许刘某甲在烟台市X区杨某台子附近被当地警方抓获,在2011年8月3日由铜山警方带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因被告人归案时间晚,没有找到作案用的凶器。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998年5月份一天,其刚从长春打工回到老家徐州,在其大姐刘某庚兰邻居家里吃饭还喝了半斤多白酒,喝过酒后这家男主人对其说:“你家里出事了,你妈妈被人打了。”之后其回到毛庄乡大赵某老家,进家后看见母亲躺在床上,弟弟脸破了,其很生气,问母亲是怎么回事,其母亲说是二叔刘某庚科全家人还有他女婿(李某己平)给打的,其就跑到三队一家菜店硬拿了一把菜刀,之后拿刀去了二叔刘某庚科家,没找到人,其向别人借个自行车,骑车到了李某己平家,还没进院子,其就看见刘某庚梅和李某己平都在她家院外面。刘某庚梅看其拿个刀,就开始大骂,然后就跑了,其就进她家院子里,看见刘某庚刚从屋里出来,其上去先用手打了刘某庚刚脸两下,用脚踹了他几脚,然后就直接拿刀对着刘某庚刚的肚子捅了几下,具体捅几下记不清了,其把刘某庚刚捅倒在地上之后就走了,在路上碰见其三叔刘某庚举,其听母亲说三叔帮二叔家里人欺负其母亲,其就用手打刘某庚举的脸几下,用脚踹他身上几下,具体怎么打的记不清了。之后其骑个自行车就往毛庄方向走,在到赵某北山下看见其二婶了,其下车用脚踹了其二婶两脚后就跑了。其忘记了有没有用刀砍李某己平。
之所以捅刘某庚刚是因为其二叔全家人打其母亲还有其弟弟,其当时喝过酒很生气,就用刀捅了刘某庚刚,其捅完刘某庚刚跑了,之后给村公用电话问刘某庚刚怎么样了,李某己说刘某庚刚死了,其听后很害怕就跑了。
其捅刘某庚刚的那把刀就是菜店切肉的,比一般的刀长一些,刀尖是斜尖的单刃,长约10多厘米、三四厘米宽的刀。刀被其扔弃到什么地方记不清了。
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因亲属间琐事纠纷而持刀故意杀害刘某庚刚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5万元,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法,仅因家庭琐事竟持尖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而非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甲得知其母亲被打后,即持强抢的尖刀寻找刘某庚刚,并扬言捅死他;在见到刘某庚刚后,被告人即持刀对刘某庚刚要害部位连捅数刀,致被害人心、肝、肺破裂,从其扬言以及捅刺被害人身体部位来看,应当认定被告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属故意杀人,辩护人的此条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某护人提出“本案发生在亲属间,被害人有过错,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本案的起因确系亲属间发生民事纠纷,但并无证据证实被害人有过错,因此,以此为由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缺乏依据;关于某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亲属愿意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条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潘荣凯
代理审判员陈浩亮
人民陪审员许月新
二0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庚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