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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X银行资兴市支行诉被告曹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资法诉保执字第X号

原告中国X银行资兴市支行,住所地资兴市X路。

负责人肖X,系资兴市支行行长。

被告曹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资兴市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银行资兴市支行诉被告曹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曹X及其妻子何X在银行的存款16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银行资兴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曹X及其妻子何X的银行存款1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江林

代理审判员唐鸿

代理审判员廖得兵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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