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来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牛万岩,南阳市卧龙区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印,河南大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来某某与被上诉人米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某某于2010年3月31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来某某偿还借款x元。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4日作出(2010)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来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1日受理后,于201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来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牛万岩,被上诉人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0)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来某某。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窦丁平
代理审判员孙小刚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