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廖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曲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陆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朱某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年7月20日作出的(2009)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2月13日,案外人李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向原审法院发出指令函,建议原审法院统筹本案实际情况,自行审查决定及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刘永才
审判员吕娅
审判员韩梅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仇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