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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西屋国际D座X室。

法定代表人薛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X路X号信海工业大厦十一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杨建国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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