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郭××。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
郭××与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1月15日,郭××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郭××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郭××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郭××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闫平
代理审判员李晓燕
代理审判员李静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震
书记员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