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6元,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马某伟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