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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马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生,回族。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56元,因撤诉结案再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马某伟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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