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位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位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爱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位某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李某离婚;婚生女孩李XX由原告抚养,男孩李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经查,原、被告于1995年12月30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李XX,2000年元月5日生育一儿子李X,现均随原告位某生活。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位某(略)的四间平房(带地下室)及房内空调两个(一个挂式,一个柜式)、电脑一台、29寸彩电一台、沙发两个、两开门衣柜四个;还查明,被告经手债务若干,原告称其不知道。现原告位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表示同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位某与被告李某俩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XX由原告位某抚养,婚生儿子李X由被告李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位某(略)的四间平房(带地下室),现原、被告双方自愿将东边两间平房(带地下室)赠与给儿子李X,将西边两间(带地下室)赠与给女儿李XX;其它共同财产空调两个(一个挂式,一个柜式)、电脑一台、29寸彩电一台、沙发两个、两开门衣柜四个,原告位某愿放弃归被告李某所有
四、被告李某经手的债务由其自己偿还。
五、双方再无其它纠葛。
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位某已交纳,调解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原告位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爱珍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