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赵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程仰川,渭南市X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中某
法定代表人邱X,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X,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栋房,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赵某诉称,2009年12月7日我到被告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前列腺增生,住院治疗20天。被告医院于2009年12月14日给我作了前列腺汽化手术,12月25日拔除尿管后我便出现遗尿症状,形成尿失禁。出院后,我曾多次在被告医院和其他医院治疗,至今不能治愈。我曾多次找被告医院协商未果,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某、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抚慰金、继续治疗费等共计323792元。
被告XX中某辩称,原告在我院住院治疗属实,经鉴定我院本次医疗行为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我院愿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7日原告赵某以“排尿困难2年余”来被告中某一局集团中某就诊,经诊断为:1.前列腺增生症;2.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当天便入住被告医院治疗,2009年12月14日被告医院给原告作了前列腺汽化手术。12月25日拔除尿管后,原告出现遗尿症状。12月26日原告出院后,仍有遗尿症状,小便不能自主控制。之后原告在被告医院和其他医院多次治疗,仍未治愈。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委托渭南市医学会鉴定:该病案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原告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某鉴定为:赵某尿道损伤属十级伤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XX中某诊断证明及病历、渭南市中某诊断证明、渭南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某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在卷为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中某在调解生效后即付赵某赔偿款12万元(其中某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某、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继续治疗费、残疾用品费、鉴定费等)。
二、原、被告双方医疗损害赔偿就此完全了结,双方再无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赵某已交纳,调解后应退250元,下余250元原告赵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爱珍
审判员李凌
人民陪某员杨吉祥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