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魏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诉称,被告王某通过其向韩某某(又名韩X)借款10000元,其为担保人。后王某又向其借款3000元并造成其5000元经济损失。现因其已代王某向韩某某归还10000元,故要求被告归还其13000元借款及5000元损失,并承担借款利息。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借款金额及经济损失属实,其亦同意归还。但由于某现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宽限其一段时间,予以归还。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于2011年7月19日通过原告魏某向韩某某借款10000元,魏某为担保人。2011年12月27日王某又向原告借款3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魏某代替王某向韩某某归还了10000元后王某于2012年1月4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原借韩某现金一万元,魏某三千元,外加损失五千元整,定于2012年1月7日还款”。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归还。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归还原告魏某13000元欠款及5000元损失,合计18000元。被告王某于2012年3月31日前归还10000元,下欠8000元于2012年4月30日前归还。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魏某已缴纳,调解生效后退费125元,下余125元被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鑫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马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