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某,女,汉族,澄城县北关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韩某,女,汉族,澄城县X镇居民。
被执行人韩某,男,汉族,澄城县寺前中心卫生院退休职工,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韩某与韩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权利人申请已对2011年6月底前抚养费执行完毕,现权利人申请执行2011年7-12月抚养费1822.8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011年7-12月抚养费1822.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澄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周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