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永城市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信珍,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夏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永城市国家税务局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永城市国家税务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永城市国家税务局的委托代理人吴信珍、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戴蕙
审判员张晓华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周克风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