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原告郝某诉称,我于1980年与被告分家,被告居住在与我同一院庄基北端的六间厦房内。2010年春节后被告将原厦房拆除后建起平房并垫高庄基。2010年9月10日因为天下大雨,被告家中的积水冲入我房内致我的房屋东山墙倒塌。此事发生后经村上调解未果,我诉至华县法院,审理中被告同意为我修建东山墙,我便撤回起诉。但被告言而无信,至今未修建,我无奈再次起诉法院,现要求被告恢复我三间住房东边一间房的原状,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辩称,我所建平房与原告所诉的房屋相隔七、八米远,且我只将地基垫高20多公分,盖房时为了防止雨水流入原告家我还在他家檐下从东到西堵了一尺多高的土坎。原告的房屋已建成74年,年久失修,已是危房,加之2010年9、10月份期间的连续降雨,致使原告的房屋倒塌。故原告的房屋倒塌与我没有关系,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后再做定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继父子关系。1980年被告成年后与原告在同一院庄基上分家居住,原告居住在院子的南端,被告居住在院子北端的6间厦房内。2010年被告将原6间厦房拆除,在原庄基上建起平房,同时垫高院内庄基。另查明原告所诉的三间木架房已建成74年,原告及其家人已多年不在房内居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在原告郝某拆除原三间木架房后一个月内将原告郝某原木架房从现有三间平房北墙向北7.4米长的东山墙按二、四墙,三米高用灰沙砌起。
二、双方再无其它纠葛。
三、案件受理费原告郝某已交纳100元,调解后应退费50元,下余50元原告郝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爱珍
代理审判员魏智国
代理审判员张鑫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