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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又名肖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宜章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峰,宜章县中成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高中文化,务农,住(略)。

原告肖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尧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和被告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诉称,1988年2月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当时因原告未满18周岁,涉世未深,经被告的家长及亲属的欺骗,于1988年11月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婚后由于原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原、被告之间无感情基础,双方年龄又相差十多岁,同居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争吵打闹,原告曾多次提出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都被双方的亲人劝阻未成。被告的父母为了拖住原告回心转意,并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愿托人说情,才为原、被告补办了结婚手续,并将原告的姓名肖某娥改为肖某。1990年2月17日婚生女孩段某梅出生,为了抚育、培养女儿成人,无奈原告打消了被告离婚的念头,原告省吃俭用,勤劳苦做,于1992年6月双方共同建造了一层水泥结构住宅房屋103,价值x元。过后,原告为了生活及婚生女孩的学费及生活费用经常外出打工挣钱,而被告对婚生女孩的学费及生活费用却不闻不问,原告每年逢年过节从外回到家里,不但得不到被告的半点温暖和同情,而且还经常无故打骂原告,猜疑原告。2008年2月25日(农历正月十九日),原告86岁母亲来到家里看望,原告为了孝敬母亲到良田镇买菜回来,被告不问青红皂白,在原告86岁的母亲面前将原告打得遍体鳞伤,原告母亲气得休克过去,无奈原告拖着被打得伤痕累累的身体搀扶着母亲去医院治疗,花费212.88元;而被告却不闻不问不管死活。原告被被告打伤后到郴州治疗,一直再未回家。2008年8月12日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离婚协议,并双方签字,后因种种原因而离婚不成,拖延至今。原告与被告分居后因无固定收入来源,靠帮别人打零工维持生计,经常病痛缠身,有医院的诊断患有椎间盘变性,经治疗仍未好转。总之,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又无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同时原、被告在感情上一直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自2008年2月25日原告被被告打伤后再未回家,至今分居2年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段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被告就是打了原告一个耳光,是为原告在宜章打工跟一个老板在一起,被告曾劝告原告,但原告不听,原告与他人非法同居有三年了。被告并没有打原告到受伤程度。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也不同意给原告分割共同财产以及给予其经济帮助。

本院经审理查明并确认本案如下事实:

1988年2月,原告肖某与被告段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同年11月21日,原、被告到郴州市苏仙区(原郴县)廖家湾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后,原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1990年2月17日,原、被告生女孩段某梅。

原、被告婚后添置的共同财产有:1992年新砌一栋一层钢筋水泥结构住房、25寸彩电一台、洗衣机一台。原告生病做手术时被告向信用社贷款1800元未予偿还。

2008年2月25日,原告之母前往原、被告家,因被告猜疑原告在外务工时有外遇而发生争吵。被告打了原告一耳光,原告便前往郴州看病,从此原告再没有回被告的家。原、被告分居至今。2008年8月12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已签字,但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另查,原告患有椎间盘变性突出症。2010年6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同时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房产以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x元。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表示,鉴于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除请求判令离婚外,其余诉请予以放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和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结婚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建立起巩固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段某某对原告不信任,甚至动手打原告,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原告离家出走,导致原、被告分居已满二年,由此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分割财产以及要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的诉请,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本院尊重其意愿。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尧舜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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