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怀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04年8月4日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7年8月1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9年1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5日作出的(2007)怀中刑执字第X号对周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原判强迫卖淫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五个月一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略)人民法院(2011)方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邵洪超
审判员陈燕琳
代理审判员杨斌刚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郑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