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陈某因与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陈某以另行解决为由,于2011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陈某负担(于某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陈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夏晓红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胡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