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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兴市XXXX公司与被告罗XX、胡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资兴市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XX,湖南XXXX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罗XX,男。

被告胡XX,……

原告资兴市XXXX公司与被告罗XX、胡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宋平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樊田文、曹静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资兴市XXXX公司诉称,2010年10月,原告与被告罗XX签订私房改建工程施工合同,随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对两被告的私房进行建筑施工,而两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两被告的私房竣工后,原告与被告罗XX于2011年12月29日对该建房工程进行了结算,此工程结算价为710000.00元,被告罗XX已支付工程款610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00000.00元未支付。之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两被告均未给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房工程款100000.00元、违约金26000.00元。

被告罗XX、胡XX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请求法院予以调解结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罗XX(甲方)经协商后自愿签订《罗XX私房改建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内容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罗XX私房改建工程;2、工程地点东江开发区X路;3、工程规模约1053(以实际面积为准);4、资金来源为个人筹资。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承包范围:工程主体工程,内外粉刷、外墙正背面瓷砖,不包阳台扶手、楼梯扶手,不包门窗、化粪池及水电安装、内瓷片。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0年10月20日,竣工日期2011年8月30日,总日历天数310天,除遇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影响外(按施工日志办理)其它情况必须按期完成。按期设计图纸施工并达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工程造价及结算:单价:500元3(不含税价),如须交纳税费,由甲方负责。阳台算全面积结算。五、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办法: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工程进度付款。基础工程完工后付工程总造价的10%,每层完工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10%,内外粉刷工程完工后付1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足工程款97%,预留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壹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一周内结清。基础超深部分及增加部分按照现行定额结算,结算后一周内付清。此外,该合同还对双方职责、争议的解决办法、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签订时间等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生效后,原告随即组织施工人员对被告罗XX的私房进行改建施工。房屋竣工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29日进行了验收结算,结算结果如下:此工程结算价为710000.00元,至2011年10月31日之前已支付工程款6100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尚欠的工程款100000.00元,但两被告均以暂无偿付能力为由,至今未将尚欠原告的100000.00元工程款支付给原告。

另查明,被告罗XX、胡XX原系夫妻。2011年12月29日,被告罗XX、胡XX在资兴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罗XX所欠原告的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庭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XX、胡XX于2012年7月29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资兴市XXXX公司工程款100000元、违约金26000元;

二、如被告罗XX、胡XX未在上述期限内付清原告资兴市XXXX公司工程款100000元、违约金26000元,则由被告罗XX、胡XX向原告资兴市XXXX公司给付工程款100000元、违约金36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被告罗XX、胡XX共同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平安

人民陪审员樊田文

人民陪审员曹静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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