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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成宽,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相泉,河南淇县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夏某某于2009年12月28日向淇县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某给付石料款和加工费共计9000元。淇县法院于2010年2月27日作出(2010)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给付夏某某石料款和加工费共计7710元。张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淇县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0)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贾敬科

二О一О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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