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郭某劳务费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50元及利息。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2011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郭某达成和解协议。2011年3月28日被执行人郭某履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孙某支付690元,申请执行人孙某写有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某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