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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梁家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150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2015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曹某发还,申请执行人曹某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2015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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