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汽车修理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255.129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汽车修理厂为其办理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7月28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工伤保险。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3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又依协议向本院缴纳执行案款20755元。2012年3月21日,本院将上述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刘某写有收条。对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