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隔板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权峰,卜娟娟,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某隔板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隔板墙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万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人支付20000元。201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写明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申请撤销本案执行。对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