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3130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3313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发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出具收条。2012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书面确认(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本院已执行3313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