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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程XX故意伤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程XX。

李某与程XX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的(2009)资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XX在衡阳北监狱服刑,其常住户口是单独立户又无房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作出的(2009)资经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某才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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