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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福源食品有限公司、商丘市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肉类经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芦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肉类经营分公司。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职务,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万庆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保国,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食品公司)、商丘市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肉类经营分公司(以下简称福源肉类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芦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上诉人福源食品公司、福源肉类分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商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告自伤自残,不属于工伤,驳回被告的仲裁申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0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福源食品公司、福源肉类分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源食品公司、福源肉类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庆才,被上诉人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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