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丘市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肉类经营分公司。住所地同上。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职务,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万庆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保国,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福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源食品公司)、商丘市福源食品有限公司肉类经营分公司(以下简称福源肉类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芦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上诉人福源食品公司、福源肉类分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商劳仲案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被告自伤自残,不属于工伤,驳回被告的仲裁申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0日作出(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福源食品公司、福源肉类分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福源食品公司、福源肉类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庆才,被上诉人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保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