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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黄某某合伙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1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海南经终字第89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海南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文昌市X镇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祥,海南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51岁,汉族,文昌市X镇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符绩豪,海口市国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符雄师,海口市国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某因合伙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00)文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又以其与黄某某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双方已庭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文妙

审判员陈海燕

审判员张光亲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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