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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董事长。

上诉人邹某因与被上诉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邹某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邹某撤回上诉,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邹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邹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晓红

审判员赵文哲

代理审判员王坤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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