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董×。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总经理。
张×与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10月18日,张×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张×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闫平
代理审判员李静波
代理审判员李晓燕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宏艳